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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重磅发布《大力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十七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1.强化乡村旅游规划引领。编制《吉林省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旅游增收富民、助推乡村振兴为目标,充分利用乡村特色旅游资源,构建我省乡村旅游发展核心体系,明确总体思路,提出具体措施,指导乡村旅游发展和开发建设。

  2.开展全省旅游规划扶贫公益行动,为具有一定旅游基础设施和发展潜力的扶贫重点村编制乡村旅游扶贫规划,引导打造特色差异的乡村旅游目的地,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脱贫致富。

  3.探索吉林乡村旅游特色发展模式。按照“一区一特”“一村一品”“一户一景”的原则,加快田园观光、休闲农庄、采摘篱园、乡村酒店、生态渔家、森林人家、温泉养生等传统业态升级改造;推动田园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和具备旅游功能的定制农业、会展农业、众筹农业、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新型业态创新发展;打造形成资源依托型、市场依托型、产业依托型、政策依托型、景区依托型、政府推动型等发展类型和模式,到2020年,全省A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达到500家。

  4.强化标准的引领带动作用。修订完善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标准,促进市场主体规范服务、提质增效;建设特色民宿,补齐民宿发展短板,开展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民宿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对新评为5A级、4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以及评定为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予以适当奖补。

  5.实行乡村旅游“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按照经济、实用、卫生的原则,以3A级以上(包括3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集中连片发展乡村旅游村(屯)旅游厕所为重点,依据旅游厕所革命相关补贴政策予以补贴,合力解决乡村旅游厕所建设与管理问题。

  6.发掘、梳理、整合乡村传统文化资源,展示并推广乡村地域特色文化,推进“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在“十三五”期间,建设70-100家乡村博物馆,传承传统文化,留住乡村记忆。

  7.发挥公共文化阵地优势,结合县级图书馆的总分馆制工作,在4A级以上(包括4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公共服务区域设立图书角或图书室;提升镇村公共文化阵地的服务功能,逐步增加旅游宣传、产品展览展示展销等公共服务项目,助力乡村旅游发展。

  8.开展乡村文物保护利用,丰富乡村旅游内容。鼓励利用文物建筑建设乡村文化遗产酒店,打造以休闲农业、抗联遗址等为主题的文物观光旅游园区。实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和周边环境整治,将传统村落打造成乡村旅游的特色名片。

  9.繁荣活跃乡村文化市场,丰富乡村文化业态,组织省内文艺院团赴乡村开展“送演出下基层”活动,年度开展演出不低于1500场,逐步探索建立文艺院团走进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服务机制。

  10.开展吉林省乡村旅游品牌宣传评比活动,具体评定标准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制定,每年评选十大特色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十大特色乡村民宿、十大特色乡村旅游商品等品牌,将品牌产品纳入全省旅游整体营销计划。

  11.推动乡村旅游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深入挖掘具有吉林地域特色的秧歌、剪纸、民族歌舞等民间文化艺术资源,支持研发和推出草编、柳编、剪纸、农民画、芦苇画、民族乐器、民族服饰等具有吉林特色的乡村传统工艺旅游商品,培育和打造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不断丰富乡村旅游的文化内涵。

  12.促进乡村地区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积极发挥乡村传统文化资源优势,推进朝鲜族农乐舞、查干湖冬捕、朝鲜族百种节、蒙古族那达慕、满族秧歌、蒙古族歌舞、乡村民族传统食品等乡村非遗项目开发和利用,打造乡村特色文化旅游品牌。

  13.开通吉林省乡村旅游信息检索服务平台。面向游客提供乡村旅游信息检索服务,对乡村旅游进行多角度宣传推介。

  14.建立《吉林省乡村旅游领军企业名录》,对纳入名录的乡村旅游领军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和政策扶持,培育乡村旅游品牌,释放领军企业示范带动效应,引领我省乡村旅游发展。

  15.鼓励文化企业深度开发农副产品、手工艺品等,增加产品附加值,在有条件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设立乡村旅游商品展览、交易中心。引导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增加文化产业经营内容,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评选命名向乡村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倾斜。

  16.实施大遗址保护工程,拓展乡村旅游渠道。组织实施磨盘村山城、延边长城文物本体修缮工程,开展洞沟古墓群、万发拨子遗址、罗通山城、八连城遗城、四家子城址、春捺钵遗址群等大遗址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工程,全面提升乡村周边的文化遗产魅力指数,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独特的文化资源。

  17.加大对乡村旅游市场主体的奖补力度,对组织旅游者开展乡村旅游的旅行社,参照入境旅游扶持标准予以资金扶持;对被评为吉林省旅游商品“一村一品”的村集体,以及在国家和省级组织的旅游商品大赛、特色旅游商品评选等活动中获得名次的旅游商品企业;对重点支持发展的乡村旅游集聚区,按照标准予以适当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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