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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2年9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22〕33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要求,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提出,“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端牢中国饭碗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工程建设,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是其“八大工程”之一。今年5月24日,省长韩俊到白城市调研盐碱地改良时提出,要制定盐碱地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全面指导有关工作。

  二、制定《意见》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起草了《意见》,充分征求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意见》共十一章,35条,对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全过程、全方位进行指导和监管。主要包括: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意见》提出,2022年,摸清全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底数,编制全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方案(2022-2035年);到2025年,开发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实现新增耕地166万亩,到2035年实现新增耕地365万亩。

  (二)深化资源调查评价。《意见》提出,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第三次土壤普查和水资源调查等相关数据成果,深入分析研究,全面摸清全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数量、分布、生态条件、土壤质地、盐渍化程度等情况,并将资源匹配、土地权属和经营状况一并纳入调查范围,并形成数据库。

  (三)加强规划计划统筹。《意见》提出,科学编制全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方案,明确综合利用布局、规模和时序,确定实施流程和建设内容。同时,编制全省分年度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年度建设目标,统筹安排整治项目,进一步要求市、县政府按照总方案和年度建设方案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建设方案。

  (四)规范项目实施管理。《意见》提出,市、县政府在土地清查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土地整治项目区域,建立新增耕地项目储备库;组织专家,对拟实施新增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严格规范履行立项报批程序;项目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开展,确保工程质量;严格竣工验收,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真实可靠。

  (五)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意见》提出,按照“以水定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水资源匹配格局,加快推进中西部供水、引嫩入白扩建、大安灌区二期、松原灌区等骨干水利工程建设进度,持续完善干支渠(沟)输水排水体系,进一步优化水土匹配格局。

  (六)总结推广改良技术。《意见》提出,鼓励技术研究和创新,加强盐碱地改良、节水灌溉、生态保护与修复、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攻关,总结评价盐碱地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的成熟度,加强耐盐碱作物良种繁育,加大对相关科研机构研究良种繁育的投入力度,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技术体系。

  (七)搞好耐盐碱作物良种选育。《意见》提出,加强耐盐碱作物良种繁育,加大对相关科研机构研究良种繁育的投入力度,建立良种繁育基地,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耐盐碱种业体系。

  (八)严格生态安全管控。《意见》提出,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要对生态环境影响充分论证评估,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九)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行政府专项债券,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融资渠道。

  (十)严格后期经营管护。《意见》提出,新增耕地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切实做好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加强对新增耕地承包经营的日常监管,建立新增耕地后期经营管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实地检查。

  (十一)强化保障措施。《意见》提出,建立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土地和财政政策支持,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市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率。强化技术指导,加强跟踪评估,推动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主动参与、共同管理,不断扩大影响力,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政策原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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