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制度
2015-08-03 09:05:53
来源: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及乡镇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第四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五条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流转方式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七条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指导流转合

    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实或缺失,要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

    以纠正。

    第八条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开展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分享到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