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直属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5-08-03 09:06:01
来源:  

    吉农直党字[2012] 14号

    关于印发《关于直属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是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为全面推进直属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委机关党建实际,直属机关党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关于直属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意见》。现将这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抓好我委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是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落实2012年机关党的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任务。从现在开始到9月底,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把基层组织换届摆上今年下半年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日程,作为重点工作,认真按照“强组织、增活力、迎接十八大”的总体要求,以我委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全面做好基层组织换届工作。要着力通过抓好基层组织换届,把党的组织资源转化为科学发展的资源、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科学发展的优势、把党的组织活力转化为科学发展的活力,努力实现“创先争优添动力、基层组织增活力”。

    为落实党建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此次基层党组织换届中,各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副书记换届人选提名,原则上,机关处室党员主要负责人应有提名;设立支部委员会、经批准增设副书记的,处室行政副职党员负责人应有提名,可由副职党员负责人作为副书记兼纪律检查委员人选;设专职书记的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党组织副书记人选;设专职副书记的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员)一般应提名为党组织书记人选;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纪委书记可以由副职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相应职级人员专任。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按下列方法步骤进行:第一步,由应进行换届选举的基层党组织在事先沟通的基础上向直属机关党委正式提交换届的书面请示;第二步,由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的党委(总支、支部),采取组织酝酿提名和党员群众公开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对候选人初步人选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第三步,由基层党委(总支、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第四步,向直属机关党委正式上报两委候选人预备人选有关情况,经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同意正式确定选举人选;第五步,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正式进行换届选举;第六步,直属机关党委发文对各直属基层党组织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两委委员、书记、副书记进行正式任命。换届选举结束后,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的基层党组织要立即向直属机关党委口头报告选举情况,并在3日内提交换届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要认真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以对组织和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这次基层党组织换届各项工作落实,以扎实推进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直属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委直属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进全委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现就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党组织设置、产生办法和任期

    1、党委建制基层组织的设置、产生办法和任期。党员人数较多,或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2、总支建制基层组织的设置、产生办法和任期。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3、支部建制基层组织的设置、产生办法和任期。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经批准可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及其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二、基层党组织换届贯彻“一岗双责”原则

    4、直属各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机关各处室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处室主要党员负责人兼任,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可以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或其他党员干部专任。

    5、党委建制单位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可以由党委副书记兼任,或者由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专任。总支建制和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增设副书记的由副书记兼任。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的委员会同时换届。

    6、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委委员、书记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换届选举前,由各基层党组织酝酿提名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委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各基层党组织酝酿提名推荐“两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充分听取和征求本处室(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7、专任书记、副书记任期内工作变动,应事先征得委直属机关党委同意,并明确专人代理其工作。兼任党组织书记任期内工作变动,应及时组织进行换届改选。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安排换届改选的,可指定接任工作的党员负责人代理主持党组织的工作,直至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书记。

    三、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的确定原则

    8、党委建制基层党组织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党员人数较多的直属单位党委委员名额为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委委员5名,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较少的直属单位党委委员名额为5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委委员名额为3名,设书记1名。

    9、总支建制单位基层党组织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委员名额为5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由副书记兼任。

    10、支部建制基层党组织党员超过7名的设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为3或5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副书记兼任纪律检查委员。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四、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要求

    11、直属党委(总支、支部)任期届满换届选举,党的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之前的30日内提交换届的书面请示。任期虽未届满,因工作需要应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提前10天向委直属机关党委报批。经委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后,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任期届满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换届的,经报请直属机关党委同意后可以延期换届选举,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12、两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提名、推荐和确定,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办理。提名、推荐和确定下届两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是搞好换届选举的关键环节,必须充分酝酿和认真考察。

    (1)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注意改善委员会成员结构,提高委员的素质和能力。要广泛发扬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切实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酝酿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确保所推荐的初步人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采取由基层党组织酝酿提名和党员群众公开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要在提名前对广大党员群众认真进行宣传教育,及时将推荐初步人选的数量、条件、构成原则及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等公之于众,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真正明确上级党组织的基本要求,切实掌握推荐人选的原则和程序。同时,要科学分析和运用推荐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干部近年考核评价情况、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因素,既尊重民意,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3)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确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加强同上级党组织的联系,重大问题及时向委直属机关党委请示汇报。

    13、基层党的委员会换届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届基层党的组织是何时选举产生的;

    (2)拟进行换届改选的时间;

    (3)拟提名委员候选人名额、初步人选及其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

    (4)拟提名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及其基本情况等。

    14、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采取差额预选的方式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的党委、总支、支部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确定,所确定候选人人选不能低于规定的预备人选差额比例。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要及时报批。

    15、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在换届选举结束后立即向委直属机关党委口头报告选举情况,3日内提交换届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选举结果与请示内容一致的,报备案即可;选举结果与请示内容不一致的,书面报请委直属机关党委审批。

    16、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和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委书记任职,由直属机关党委正式行文;直属各党委、总支所属基层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任职,由其直接上一级党组织正式行文。任职时间自选举之日算起。

    1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