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W30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吉农议字〔2023〕59号)
2023-06-27 2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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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友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人参标准体系建设助力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加快推进人参标准体系制定

  一是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完善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编制工作机构,成立了编制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组,吸纳中药学、中药分析、中药炮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了标准专家库,严把技术审评关,保证标准工作质量。二是统筹推进日常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有序组织开展了制修订项目品种征集、立项审查、结题审查、医学审查等工作。颁布实施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中,收载了红参芦、红参枝、红参节、西洋参、西洋参枝、西洋参节、西洋参须、人参须、人参芦头、姜西洋参、人参粉、红参粉、西洋参粉、糖参、人参果、人参叶、参、人参粉、红参粉、西洋参粉、糖参、人参果、人参叶,为我省人参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在人参国家标准化技术机构的指引下,我省充分发挥人参科研、教学、推广等技术资源优势,推动人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立项和制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并推广了国际人参标准1项,国家标准15项,地方标准近50项,团体标准30项,在人参种植、分级划等、药用和食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检验检测方法等方面均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标准。下一步,我们将统筹推进人参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制修订人参药用和食用标准,在标准修订和新标准立项中,深入探讨各项指标的设定。

  二、关于建议针对人参入市、入食、入药建立相应的标准,以既规范生产、经营和管理,又充分放开市场

  省药监局制定并出台《吉林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指导意见》,将人参品种纳入首批鲜切药材品种目录,进一步提高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允许中药生产企业采购吉林省产地的趁鲜切制药材,推进大宗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探索产地加工与炮制一体化发展,提升中药全产业链质量控制水平,提高吉林道地中药材交易量,有效推动吉林省地域经济发展。

  省卫健委立足工作职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2014年制定发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24), 2020年在征询专家意见基础上,组织完成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的修订工作,并及时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上报备案材料。下一步,卫健委将继续关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标准使用的跟踪评价情况,收集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适时进行标准的完善、修订。同时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贯,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进一步完善吉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系统,提升对人参食品企业标准制定的服务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完善不同种类人参产品生产应用标准的制修订,补充人参药用和食用产品种植生产标准。根据产品应用类别,设立有效的差异化的标准指标,明确不同种类、不同用途产品生产标准依据,将参考和探究药用、食用人参标准设立在“安全有效”和“安全为主”两者中的偏向性。提升人参企业生产经营规范性和人参产品监督管理便捷度。持续定期开展人参质量安全检测,根据《中国药典》设立检测指标13项,对入市人参有效成分、重金属等农残进行全面抽检,确保质量安全。

  三、关于建议建立双轨制经营管理机制将食用人参与药用人参分开管理

  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药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的管理范畴,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作为药品销售、使用的中药材,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依法加工炮制使用,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未进入药用渠遣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保健食品纳入农产品、食品管理。

  感谢您长期来对我省振兴人参产业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诚请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省人参产业发展。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16日

  (联系人:张恺新,电话:1350433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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