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1 |
对农药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农药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组织、个体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修订通过)第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七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2 |
对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管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级以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条 |
对省内农作物种子的检疫证的行政检查 |
省内大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3 |
农作物种子监管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九条 |
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监管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驾驶证管理的行政检查 |
县级农机监理站 |
一般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省、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第三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