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15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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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有机肥料》(NY/T525-202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2020)标准均于2021年6月1日实施,2023年3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GB/T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第1号修改单,为在肥料登记管理中做好相关标准的执行工作,现将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机肥料变更登记

  (一)适用类原料

  执行NY/T525-2012标准、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生产原料为适用类的有机肥产品,有机质含量按照原证除以1.5(取整)进行换算后(其它指标不变),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标签样式、登记证原件等材料后,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登记证有效期不变。

  (二)评估类原料

  执行NY/T525-2012标准、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生产原料为评估类的有机肥产品,有机质含量按照原证除以1.5(取整)进行换算后(其它指标不变),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标签样式、登记证原件等,还需增加评估类原料的安全性佐证材料,其他同生产原料为适用类的有机肥产品变更登记。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一)新产品登记

  新申请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照GB/T18877-2020及修改单技术指标要求进行登记,登记流程不变。

  (二)续展登记

  有机质含量按原证指标除以1.5(取整)换算,5种有毒有害物质按照GB38400要求提交技术指标,登记流程不变。

  (三)变更登记

  对尚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企业需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按照新的修改单要求重新确认产品技术指标〔有机质含量按原证除以1.5(取整),5种有毒有害限量值按照GB38400要求〕后,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证原件,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证有效期不变。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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