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农业农村局、延边州农业生物资源和农村能源管理站: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审批质效。经我厅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吉林省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授权“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陆生野生植物”审批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授权事项
省农业农村厅将延边州内办理“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陆生野生植物”的审批事项,授权给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业生物资源和农村能源管理站批准。
二、有关要求
省农业农村厅作为授权机关,监督被授权单位做好审批工作。延边州农业农村局、延边州农业生物资源和农村能源管理站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
(一)延边州农业生物资源和农村能源管理站负责授权审批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承接工作,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批细则、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等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审批工作,做好授权事项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具体工作,不得将承接的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二)延边州农业农村局对延边州农业生物资源和农村能源管理站的审批行为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强化服务指导,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省农业农村厅对延边州的国家重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已授权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发现不再具备开展此项审批条件时,将依法收回授权。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前已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的审批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