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种子)罚〔2014〕2号
当事人:吉林省帮农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沛漪
地址:长春市※※※大街※※※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吉农大302”、“吉农大678”一案,经省农委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4年2月24日,省及长春市种子执法人员配合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检查长春市农科院种子市场,抽取了长春市都乐种子经销处经营的玉米杂交种“吉农大302”、“吉农大678”种子样品, 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品种进行真实性检测,上述两批种子属于假种子。2014年4月10日,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查明长春市都乐种子经销处经营的玉米杂交种“吉农大302”、“吉农大678”是从吉林省帮农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抽取的“吉农大302”、“吉农大678”种子样品是吉林省帮农种业生产的试验品种,分别冒用吉林省农大科贸种业“吉农大302”、“吉农大678”品种的包装。当事人共包装“吉农大302”、“吉农大678”玉米种子480袋(每品种240袋),全部销售,销售价格均为每袋18元,销售金额共计8640元。2014年7月29日,长春市农业委员会将该案件的查处情况上报省农委,并提请省农委吊销吉林省帮农种业有限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品种真实性检验报告(编号:BJYJ201400101003C004)、长春市农业委员会长农(种子)罚【2014】9号种子案件卷宗、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案件移送函长农移[2014]1号、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对吉林省帮农种业有限公司法人于沛漪的询问笔录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2014年12月12日,我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农种子告〔2014〕2号),拟做出吊销当事人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吉省)农种经许字(2009)第0007号。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 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