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006号
2016-01-06 09:23:00
来源:  

  当事人: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公主岭※※※园区102线※※※屯北500米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凤田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凤田29”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年1月4日,农业部2015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活动中由公主岭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在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库房内扦取了“凤田29”种子样品, 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品种进行真实性检测,该品种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不真实,该批种子属于假种子。2015年4月7日,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到“凤田29”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15年4月10日,向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凤田29品种真实性的报告》及说明材料,称被扦取的代表数量2290公斤的“凤田29”玉米种子并不是原品种,而是该公司2016年待审品种“FT111”。由于丰田种业新进保管员业务不熟,误将堆积在相邻区域的用于参加审定的“FT111”品种玉米种子装在“凤田29”包装内,导致检验结果真实性不合格。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未对该公司提出的异议予以采纳。

  2015年6月24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农办种〔2015〕24号),将该案及有关证据材料转交本机关,要求本机关根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立案,从严查处。2015年9月10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扦样的2290公斤“凤田29”玉米种子已全部销售,每公斤约6.5元,共获违法所得1.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农办种函[2015]24号);2.农业部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真实性检验报告现场领取记录表及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3.扦样单(公种检字2014年第094号);4.凤田29品种真实性检验报告(BJYJ201500101006C005);5.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BJYJ201500101006B015);6.确认回执单(BJYJ201500101006B015);7.检测结果通知书现场领取记录表及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8.丰田种业关于凤田29品种真实性的报告;9.丰田种业关于凤田29样品种子说明材料;10.询问笔录1份;11.种子销售信誉卡3份;12.现场检查笔录1份;13.甘肃省敦煌种业种子生产许可证;14.丰田种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5.丰田种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16.丰田种业法定代表人朱凤田身份证复印件,共计18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2015年10月27日,经本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对该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罚款9万元的处罚。2015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农种子告〔2015〕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0元;

  2、罚款人民币9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长春市工商行康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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