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002号)
2016-05-25 09:22:00
来源:  

  吉农(种子)罚〔2016〕第002号

  当事人:王晓琰

  住  址:长春市朝阳区XXXX

  当事人经营假“辽禾6号”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年3月31日,农业部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中扦取了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辽禾6号”玉米种子。2015年10月23日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该批次 “辽禾6号”玉米种子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2015年12月29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农办种〔2015〕52号)将该案有关材料移交我省,要求我省查处。2016年3月1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绿园区红海种子经销处被扦样的60公斤“辽禾6号”玉米种子已全部销售,每公斤约9.5元,共获违法所得57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询问笔录1份

  2.扦样单1份

  3.真实性检测报告及现场领取记录表1份

  4.“辽禾6号”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1份

  5.“辽禾6号”种子销售信誉卡5份

  6.绿园区红海种子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绿园区红海种子经销处农作物种子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8.王晓琰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0.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11.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共计15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2016年3月18日,本机关决定拟对该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70元并处罚款57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农种子告〔2016〕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70元;

  2.罚款57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长春市工商行康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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