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种子)罚〔2016〕
当事人:吉林省瑞秋种业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辉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年10月18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案件联合调查小组根据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转来的举报线索,对吉林省瑞秋种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该公司库房内发现堆放有大量散包种子。经询问,吉林省瑞秋种业有限公司称这批种子是自己在新疆奎屯生产的实验品种种子,因是未审定品种,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2015年10月27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吉林省瑞秋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玉米种子95360公斤,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2份;
3.全国公路货物运输协议书3份;
4.检验报告1份(BJYJ201500110247);
5.瑞秋种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瑞秋种业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扦样单;
8. 瑞秋种业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共计11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2016年1月7日,本机关决定拟对该公司做出没收全部无证生产种子95360公斤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2016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农种子告〔2016〕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无证生产玉米种子95360公斤;
2.罚款3万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长春市工商行康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