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林广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辉南县※※※镇※※※场,法定代表人:郭广财,经济性质: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60……866。
你公司生产、经营假“长丰59”玉米杂交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6年农业部组织开展的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中,在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时利和种子门市扦取了标注生产商为吉林广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长丰59”玉米种子样品,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判定该批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不真实,吉林广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玉米杂交种子。2016年12月27日农业部办公厅公布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农办种函(2016)19号),并将有关证据材料转交我省。2017年1月10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以涉嫌生产、经营假“长丰59”玉米杂交种子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通过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及询问你公司总经理郭勇、后勤经理王富民,保管员张宇,辉南县农业综合执法队协助调查,调取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喀喇沁旗时利和种子门市测产结果及评价等书证。现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生产经营假“长丰59”玉米杂交种子1125公斤,货值75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农办种函(2016)19号)。
2.“长丰59”扦样单(赤喀2016-12)。
3.“长丰59”品种真实性检验报告(BJYJ201600101012C081)。
4.吉林广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现场检查笔录1份。
5.郭权询问笔录1份。
6.张宇询问笔录1份。
7.王福民询问笔录1份。
8.喀喇沁旗时利和种子门市测产结果及评价1份。
9.喀喇沁旗农牧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10.“长丰59”品种审定证书1份。
11.“长丰59”货物运输协议书2份。
12.喀喇沁旗时利和种子门市收款票据7份。
13.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案件调查相关材料1份。
14.吉林省广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会计证明1份。
15.“长丰59”玉米杂交种生产预约合同1份。
16.甘肃玉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种子生产许可证1份。
17.吉林广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1份。
18.吉林广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19.吉林广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吉林广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1份。
21.吉林广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管员张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共计28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生产、经营假“长丰59”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17年5月22日,经本机关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农种子告〔2017〕1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你公司在发现种子真实性不合格后,主动召回种子不再销售,未将问题种子流向农户,未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减轻处罚,不予吊销你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长春市工商行康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印章)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