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图渔罚〔2024〕02号)
2024-12-23 15:06:00
来源:

  当事人基本情况:张*勇,男,朝鲜族,50岁,身份证号:222404****1814,住址:吉林省珲春市**镇**村

  (当事人称谓):张*勇

  你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29日在珲春市鲁田村图们江上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勘验、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三十条之规定,依据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缴纳罚款(本人因年龄问题,无法到银行办理,申请由图们江渔政站执法人员代缴存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珲春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2024年7月10日

  处罚机关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大宇路157号 邮编:133000

  联系人:张青华 电话:0433-266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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