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图渔罚〔2024〕03号)
2024-12-23 15:08:00
来源:

  当事人基本情况:徐*和,男,汉族,56岁,身份证号:230703****0511,住址:珲春市**花府

  (当事人称谓):徐*和

  你无证在图们江干流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24日14时在珲春市八二村图们江上无证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勘验、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缴纳罚款(本人因年龄问题,无法到银行办理,申请由图们江渔政站执法人员代缴存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珲春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2024年7月29日

  处罚机关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大宇路157号 邮编:133000

  联系人:张青华 电话:0433-266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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