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丁*春,男,朝鲜族,62岁,身份证号:22225****1610 住址:吉林省珲春市**镇**村
(当事人称谓):丁*春
你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销渔获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0月15日在珲春市防川村头道网场非法买卖渔获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勘验、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专项捕捞许可证。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珲春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2024年10月17日
处罚机关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大宇路157号 邮编:133000
联系人:张青华 电话:0433-2668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