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云渔罚〔2024〕003号)
2024-12-27 13:54:54
来源:

当事人:代世军 性别: 男  年龄: 53岁  住址: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苇沙河镇朝阳新村。                                                        

你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于2024年8月6日11时50分左右,在苇沙河镇朝阳新村大坝前水域捕鱼后,停船靠岸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发现。经现场检查勘验,共查获挂网1片,渔获物鲤鱼1条约2公斤。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份1页、证据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2页、挂网1片、渔获物鲤鱼1条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挂网1张;                                                   

2.没收渔获物鲤鱼1条(当场放生);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2024年8月27日

处罚机关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6152号                                              

联系电话:0431-84676610    邮政编码: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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