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云渔罚〔2024〕005号)
2024-12-27 13: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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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德凤 性别: 女  年龄: 57岁  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三道沟镇大长川村。

你 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于2023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在鸭绿江大长川附近水域使用手抄网捕鱼,被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民警发现。现场查获手抄网1张,渔获物共计2.85公斤。经测量你使用的手抄网网眼为0.5厘米,捕鱼时间在云峰水库禁渔期内。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证据照片2张、询问笔录1份4页、扣押决定书通公(治)扣字﹝2023﹞100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毒鱼方法捕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渔获物中幼鱼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毒鱼方法捕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渔获物中幼鱼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2024年10月8日

处罚机关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6152号                                              

联系电话:0431-84676610      邮政编码: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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