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当场渔业行政处罚决(吉云渔简罚〔2024〕001号)
2024-12-27 14:03:14
来源:

当事人:张丹龙 性别: 男  年龄: 37岁  住址: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苇沙河镇苇沙河村。                                                          

你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于2024年8月8日早5时30分,在苇沙河镇金银峡水域捕鱼作业未按规定穿戴救生衣,经过我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作业时渔船上没有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音像资料和证据照片1张为证。                                               

我站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张丹龙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张丹龙放弃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张丹龙主动承认违规事实,并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配合整改,综合裁量按照简易程序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2024年8月8日  

处罚机关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6152号                                              

联系电话:0431-84676610      邮政编码: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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