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5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2025-12-04 21: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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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舒兰市洪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木耳案。2025年6月9日,舒兰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称,舒兰市食用菌种植户洪某生产的秋木耳在蛟河市市场销售时,经检测重金属含量超标。舒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立案查明,洪某生产同批次木耳共30公斤,在蛟河市销售25.8公斤获利2064元,剩余已经自行食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相关裁量基准,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社会危害较轻等情节,舒兰市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64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舒兰市某农资公司涂改种子标签案。2025年3月19日,舒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农资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存在包装袋“二维码”烫码现象,涉嫌存在涂改标签违法行为。经查明,该农资商店经营者郭某于2024年12月自内蒙古购进涂改标签的玉米种子150袋,已售出40袋,销售金额2400元,违反《种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舒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梅河口市某商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案。2025年3月14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商店经营的马铃薯种薯,未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经查明,经营者刘某于2025年3月7日,购进马铃薯种薯20袋(每袋10kg)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在得知其违法行为时,立即改正,不超过一个品种,危害后果轻微。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经集体讨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马某在临江市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案。2025年2月24日,临江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外地农资经销人员在乡镇举办农技讲座售卖农资产品,临江市农业农村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动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经营者马某分别从两个农资商店购入两个玉米品种各20袋,且未依法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即下乡销售。案发时,已售出14袋,合计销售金额1260元。临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马某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磐石市某化肥种子经销处经营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2025年2月10日,磐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化肥种子经销处经营的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依据《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第一批)》,鉴于其首次违法、不超过1个违法品种、危害后果轻微,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该农资经营商户于2025年2月18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也表态及时整改。2025年2月19日磐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二次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商店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调查,当事人未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情况属实。磐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敦化市徐某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案。2024年6月27日,徐某在禁渔期内,在敦化一天然河流内使用自制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223条野生河鱼,其中包括2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细鳞鲑。经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渔获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000.5元,其中2条细鳞鲑价值900元。该案于2024年6月27日,由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敦化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4年9月20日,检察院以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为由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向敦化市农业农村局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敦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立案办理,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敦化市农业农村局监督当事人徐某按照《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以购买并放流细鳞鲑苗种方式履行了生态损害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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