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相关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
2025-02-08 13:32:00
来源: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现将《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相关措施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2月7日

  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相关措施工作指南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

  (一)补助对象。从2025年开始,以上一年土地流转合同载明的流转面积为基数,当年新增面积50公顷以上,且符合申报项目条件(2025年扶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具体要求)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二)补助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三)补助标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当年新增流转面积50公顷以上,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

  (四)申报流程。项目县依据省级项目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拟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如实备案流转合同,经公示、审核无误后,向所在县的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申报。

  二、鼓励小农户新组建家庭农场

  (一)补助对象。2024年1月1日后成立,经营水田达到50公顷、旱田100公顷且符合申报项目条件(2025年扶持家庭农场项目具体要求)的家庭农场。

  (二)补助内容。支持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小农户,逐步增强发展实力,稳步扩大生产规模,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财务规范、效益稳定的家庭农场。

  (三)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

  (四)申报流程。项目县依据省级项目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拟申报项目家庭农场如实备案流转合同,经公示、审核无误后,向所在县的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申报。

  三、扩大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

  (一)补助对象。经项目县公开选择,纳入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二)补助内容。支持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防、收等生产环节提供单环节、多环节等托管服务,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引领带动全省规模经营加快发展。

  (三)补助标准。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据实补助。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贴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原则上财政补助不得超过市场服务价格的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两项分别提高到40%和130元。安排服务小农户资金或面积比例高于60%。

  (四)申报流程。项目县依据省级项目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拟申报项目的服务主体向所在县的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申报。探索将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土地流转农业政策性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和优惠担保费率

  (一)补助对象。对首次放款日为2024年3月14日以后,借款用途含“土地流转”且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获得贷款金额在1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优惠担保费率和贴息补助。

  (三)补助标准

  1.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担保贷款且担保费高于0.5%/年的,调整为0.5%。

  2.对主体粮食种植面积750亩(含)以上的流转耕地发生的担保贷款,按流转期限3年以内、3(含)-5年及5年(含)以上三档,分别按首次放款日LPR的30%、40%和50%给予贴息;对满足上述条件且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分别按首次放款日LPR的40%、50%和60%给予贴息。

  3.如土地流转合同金额不低于担保贷款金额的,按照贴息比例由高到低分额度计算;土地流转合同金额低于担保贷款金额的,按照不同档次金额对应的同档贴息比例计算,剩余金额按现行贴息政策计算。

  4.因LPR下调导致最低档贴息标准低于现行贴息标准时,按现行贴息标准。

  (四)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主体按时结清担保贷款、办理担保解除后,向政策性担保公司提出贷款贴息补助申请,提供土地流转75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合同,需载明土地流转面积、流转年限、金额,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需同步提供《产权交易鉴证书》。政策性担保公司按批次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资金计算后,报送省财政厅,待上级单位联合委派的第三方机构完成贷款贴息补助金额认定后,政策性担保公司对拟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政策性担保公司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贴息资金后依据公示名单进行逐笔拨付。

  五、对购置农机给予农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和优惠担保费率支持

  (一)补助对象。对首次放款日为2024年3月14日以后,借款用途含“购置农机”(不含农机经销)且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获得贷款金额在1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二)补助内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购置农机,给予农业政策性担保贷款优惠担保费率和贴息补助。

  (三)补助标准

  1.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担保贷款且担保费高于0.5%/年的,调整为0.5%。

  2.对主体农机年作业面积750亩(含)以上的主体,购置用于粮食生产的农机发生的贷款(扣除农机购置补贴后的部分),且按单机价格分3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两档,分别按首次放款日LPR的40%和50%给予贴息。

  3.如农机购置发票(协议)金额不低于担保贷款金额的,按照贴息比例由高到低分额度计算;农机购置发票(协议)金额低于担保贷款金额的,按照不同档次金额对应的同档贴息比例计算,剩余金额按现行贴息政策计算。

  4.因LPR下调导致最低档贴息标准低于现行贴息标准时,按现行贴息标准。

  (四)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主体按时结清担保贷款、办理担保解除后,向政策性担保公司提出贷款贴息补助申请,提供农机服务750亩以上的服务证明,购置农机发票(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政策性担保公司按批次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资金计算后,报送省财政厅,待上级单位联合委派的第三方机构完成贷款贴息补助金额认定后,政策性担保公司对拟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政策性担保公司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贴息资金后依据公示名单进行逐笔拨付。

  六、给予用工成本补贴

  (一)补助对象。纳入各级人社部门返乡入乡创业基地培育库,并已命名为县级以上返乡入乡创业基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重点边境村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二)补助标准。根据上年度用工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且年度内发放6个月(含)以上、累计发放工资6000元(含)以上的劳动力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给予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补贴。其中,劳动力为脱贫人口、返乡入乡大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人群,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每个主体每年累计最高补助2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

  (三)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可向注册地县(市、区)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对经核查通过后符合条件劳动力人数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

  七、给予粮食收储成本补贴

  (一)补助对象

  1.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粮食仓储项目。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经营规范、规模适度;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新建仓储设施应取得土地使用、建设、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前期审批手续;具备资金筹措能力的粮食种植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当年自产粮食租仓补贴项目。粮食种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产权明晰、信用良好、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身没有粮食仓储设施或粮食仓储设施不足;当年自产玉米、稻谷和大豆通过租仓储存满30日(含)以上。

  (二)补助内容。新建及扩建粮食仓储设施,购置粮机装备、粮食质检仪器设备;现有标准粮食仓储设施改造升级;对当年自产并通过租仓储存的玉米、稻谷和大豆给予租仓定额补贴。

  (三)补助标准。对经营主体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粮食仓储设施、购置粮机装备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项目投资的50%比例予以补助,每个经营主体年度补助上限不超过800万元。对经营主体当年自产玉米、稻谷和大豆租仓储存满30日(含),对经营主体当年自产玉米、稻谷租仓储存满30日(含)以上,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补贴粮食数量按照租仓入库粮食折算标准水分后计算(玉米14.0%,稻谷14.5%),水分折扣比例按照1:1.3执行。

  (四)申报流程。项目市县依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申报通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工作。

  1.新建及扩建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拟申报项目的主体,向市县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推荐给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申报书指导、审核,公示后向省里推荐。

  2.粮食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项目。纳入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支持范围。拟申报项目的主体向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申报书指导、审核,公示后向省里推荐。

  3.当年自产粮食租仓补贴项目。经营主体当年自产粮食在租仓储粮满30日(含)后,向所在地市县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报送资金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公示后向省里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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