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办法发〔2022〕2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与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吉农法发〔2018〕3号)废止。
附件:《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