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通知
2023-05-25 15:56:00
来源:

  吉农法发〔2013〕 423号

各市(州)农委(农村经济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农村经济管理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不断加强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法律贯彻落实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个别地方仲裁工作经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三是仲裁人员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四是仲裁基础设施建设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

  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要求,及时调整仲裁委员会成员,确保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指导乡村成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要全力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经费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件多、牵涉面广、工作量大、程序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以及《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设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减分项,仲裁工作经费未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相应扣分。”的规定。仲裁工作经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地方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切实保障仲裁工作经费,确保仲裁工作正常开展。

  三、着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队伍建设

  各地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业务培训和学习,着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队伍建设。按照《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规划》要求,坚持“分级负责、科学计划、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干部和调解员、仲裁员业务培训。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仲裁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为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奠定基础。

  四、逐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

  为树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等办公固定场所,安装数字庭审及安防监控设施,配备仲裁办公、调查取证等办案设备。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的要求,逐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标准仲裁庭建设,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用车,逐步形成场所固定、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设备齐全、信息畅通、规范有序的调解仲裁格局。

  五、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规范化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受理、庭审、裁决等活动,不断提高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规范化水平。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统一仲裁委员会名称为“县(市、区)地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形式,规范仲裁工作流程,逐步健全仲裁案件审理、仲裁员管理、印章管理、仲裁设施、档案等各项制度,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落实仲裁员补贴和仲裁工作人员劳务费用,统一仲裁工作人员服装,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的通知》(农办经[2013] 13号)要求启用国家统一仲裁标识,不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规范化建设。

  六、妥善应对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

  各地要加强重大纠纷案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对具有群体性、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提前介入,综合运用民间协商、政府信访、仲裁调处等手段,帮助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及时防范群体性以及恶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仲裁委员会积极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地开展仲裁工作。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仲裁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为仲裁委员会当好参谋。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指导和协助乡村两级健全调解机制。形成多部门协同、县乡村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促进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共同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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