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规〔2024〕3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涉农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处罚情节复杂,《基准》未细化、量化相关违法情形和处罚幅度种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执行。
同时,原《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吉农法发〔2020〕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的通知》(吉农办法发〔2022〕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的通知》(吉农规〔2023〕2号)废止。
附件:《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