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措施
2025年,全省继续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稳定,力争实现岗位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现制定推进措施如下。
一、落实退出机制。全面排查在岗人员,鼓励有劳动能力人群,在乡、县、省内外进行务工就业,并且力争将保洁员中有劳动能力脱贫人口清退出来,安置寄递物流岗位、助残岗位、助老岗位,增加务工收入。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占用岗位、吃空饷、长期外出务工和存在同一时间段双岗等违规现象,发现及时清退。
二、做好跟踪帮扶。对离岗人员分类安置,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或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措施,以工代赈项目、帮扶车间、庭院经济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离岗后的劳动力,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确保有序转岗,促进离岗人员全部实现再就业。
三、强化精准识别。紧盯弱半劳动能力人群,激发脱贫人口(含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内生动力。按照“公开、平等、兜底、救助”的原则,重点以体弱多病、缺乏劳动技能、无法外出务工等脱贫劳动力为对象,按需科学设岗。坚持就近就地、人岗相适的原则。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以及养老、托幼、助残、邮政快递等乡村公共服务领域,开发一批新岗位,提高兜底吸纳安置容量。
四、落实岗位补贴。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工资额度,具体档次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岗位工作量、技能要求等确定,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待遇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须为安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有条件地区缴纳工伤保险。
五、加大规范管理力度。各县市建立县级乡村公益性岗位库,要组织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劳动能力、岗位设立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衔接资金、村集体收入和光伏资产收益等开发的各类乡村公益岗位进行再排查、再梳理。健全乡村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台账,并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公益性岗位申报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对审核符合条件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通知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确保公益性岗位管理全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标准。充分发挥镇村监督作用,建立日常监督制度,确保“有岗有人有事有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