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问答(生产篇)——19.哪些农产品销售时应当进行标识?
2013-03-19 14:22:28
来源: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都对农产品包装标识做出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分享到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