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法律政策问答
2026-06-15 2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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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一、基本政策

1.什么是二轮到期延包?

二轮到期延包,是指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

党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已经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还将再延长30年。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际,199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指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随着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即将到期,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2.二轮到期延包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规程》《吉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方案》等。

3.二轮到期延包总的要求是什么?

开展二轮到期延包,一是要坚持延包原则,确保绝大多数承包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不含转让)为基础,以承包合同到期为起点再延长承包期30年。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者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二是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延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4.二轮到期延包坚持哪些原则?

开展延包试点,要原原本本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精神,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严禁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界线搞平均承包;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不得违法调整收回承包地搞“反租倒包”;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鼓励农民集体依法因地制宜探索延包办法,不搞行政命令“一刀切”;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农户合理诉求,既不推诿矛盾简单“一延了之”,也不寄望“毕其功于一役”,化解所有土地承包纠纷和矛盾。

5.哪些情况属于顺延方式延包?

采取顺延方式延包,承包方原有承包权益(指延包前承包地)不变或有增加,承包方成员不变或有调整,不减损承包方家庭承包权益的延包方式。包括人地均不变、人变地不变、地变人不变、人地均有变四种情形,人变包括家庭成员出生、死亡、婚姻、丧失成员身份等成员信息变化情形,地变包括延包前征地、分户、灾毁等非由集体延包导致承包地减少情况和集体使用机动地、新增耕地等补分承包地导致承包地块或面积变化的情形。

6.如何界定把握“小调整”?

“小调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别农户间进行承包地小范围适当调整。特殊情形可以履行规定程序进行“小调整”。“小调整”针对的是农户原有承包地,是在保持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稳定的基础上,对个别农户承包地进行调整。延包中利用现有资源补分农户承包地情况不属于“小调整”,应当予以鼓励。这两者虽有相似,但区别明显,前者是在个别农户间进行承包权益调整,既有增加承包权益的农户,也有减少承包权益的农户;后者则是在保持农户原有承包权益不减基础上,增加部分或全部农户承包权益。

7.哪种情形可以“小调整”?

“小调整”仅限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小调整”的前提是“大稳定”,只能在个别农户间小范围调整,不能扩大到更多农户乃至整个集体。

8.“小调整”是否需要履行报批程序?

“小调整”需要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延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可在个别农户间“小调整”。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纠正发现问题。

9.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妥善解决无地农户和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农户要地诉求这一突出矛盾?

应当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以及集体其他新增耕地妥善处置上述农户合理诉求。鼓励探索通过集体收益分配、提供就业服务、公益岗位安置等土地以外的方式解决。

10.二轮到期延包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地法定承包期为三十年。二轮到期延包应当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将承包期延长30年,不得延长,也不得缩短。如二轮承包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则延长后的承包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54年12月31日。试点地区尚未到期而签订延包合同的,也应从二轮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合同到期的,原则上应在期满后1年内完成延包工作。

二、工作程序

11.二轮到期延包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按照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规程》规定的成立工作小组、摸底核实、制定方案、开展调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完善证书、资料归档等程序规范开展试点。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在满足规定要求的“八步法”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

12.延包工作小组如何成立?

延包工作小组一般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召集、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工作小组成员要具有代表性,以村集体为单位设立工作小组的,应当包含理事会、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数量的妇女等各方代表,不能简单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理事会干部代替成员或成员代表。

13.摸底核实主要摸清哪些内容?

应当充分运用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成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摸清第二轮承包以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及家庭成员、承包地等变化,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集体土地利用现状、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农户延包意愿等情况,经承包方确认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

14.制定延包方案有哪些具体要求?

延包工作小组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拟订延包方案。要因地制宜、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不能生搬硬套现成模板,更不能绕开农民搞自上而下的行政强推。延包方案内容原则上应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承包地情况、承包方分立合并、确权确股、各类问题的处置办法、时间进度安排等。拟订的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榜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确保农户知情,充分接受监督。

15.制定延包方案一般应该有哪些流程?

一是拟定初稿、响应诉求,二是入户沟通、多案推演,三是广征民意、修订完善,四是乡镇把关、确保合规,五是大会审议、讨论定稿,六是县乡备案、组织实施。全程闭环把控,坚决防止工作留死角、杜绝夹生饭、避免事后翻烧饼。

16.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如何开展?应当查清哪些信息?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等有关规定实施。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调查内容主要是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等信息;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信息;最终形成信息公示表、承包地块示意图、延包数据库等调查成果。

17.审核公示需要注意什么?

调查成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榜公示,并留存公示照片,期限不少于15天,确保农户知情,充分接受监督。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延包工作小组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并核实、修正,填写公示问题核实修正记录,修正后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期15天,直至无异议。

18.延包合同签订有哪些要求?

村(组)延包工作小组会同第三方技术单位,根据公示结果,明确二轮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土地承包关系,更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应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等,按照《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要求,生成电子合同文本,并组织在线签订承包合同和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如有特殊情况,可导出电子合同并打印成纸质合同进行线下签订,并扫描上传至网签系统。

19.已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处理?

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承包合同在登记簿上作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对于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作相应变更后,可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备注栏、附记栏中注记,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对于个别调地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承包合同在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其他情形需重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

20.延包档案如何归档管理?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21.集体讨论通过延包方案需要召开代表大会还是成员大会?

应当按照土地所有权范围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召开成员大会讨论延包方案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召开成员大会尤其需要注意,参会人员为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委托代理仅限于户内委托,与以往法律规定不同,更为严格。

22.延包试点中成员大会表决方式有何限制?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会议的,应当留存参会、表决的音视频等记录。

23.全户在外如何参与延包试点?

该户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不能参会的,应当委托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理参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外的延包活动,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人代理完成。

三、承包主体

24.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谁?哪些人具有延包资格?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应当列入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户内部分家庭成员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得将其列入承包合同。农户家庭成员中的新增人口,应当在依法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作为家庭成员列入承包合同。取得外国国籍的家庭成员,依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则不应参与延包。

25.承包方代表如何确认?

答:承包方代表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人;

(三)前两新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26.如何界定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

承包方由农户内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共同组成,以户为单位与农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建立承包关系,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内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承包方消亡,即俗称“整户消亡”。判断“整户消亡”应以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农户来认定,并非户籍“户”、居住“户”、自然“户”。

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27.承包方分立、合并情形有哪些?

承包方分立、合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在承包地所属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离婚分户除外)。

(二)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承包方分立、合并具体情形及条件。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延包方案中明确承包方分立、合并的具体情形及条件,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延包方案中未明确的,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的具体情形及条件等规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8.承包方分立申请材料?

(一)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书。说明分立原因、分立后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分割方案等内容,由原承包方全体家庭成员签名按指印(离婚分立无法提供原承包方其他家庭成员签名的除外)。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原件遗失或毁损等原因无法提供的,由原承包方出具承诺函后,可用复制件或能够证明原承包关系的档案资料替代。

(四)承包方分立协议。明确分立后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分割办法等,由原承包方全体家庭成员签名按指印。离婚分立无法提供的除外。

(五)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

29.承包方合并申请材料?

(一)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书。说明合并原因、合并后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分布情况等,由参与合并的承包方全体家庭成员签名按指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原件遗失或毁损等原因无法提供的,由原承包方出具承诺函后,可用复制件或能够证明原承包关系的档案资料替代。

(四)承包方合并协议。由参与合并的承包方全体家庭成员签名按指印。

(五)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集体经济组织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和结婚证、收养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等。

30.承包方分立、合并操作流程有哪些?

(一)承包方协商。承包方就分立、合并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承包方分立、合并协议,明确分立、合并后的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组成、承包地分布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申请。协议和申请书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确认,其他家庭成员无法签名的应依法委托代理确认。

(二)提交申请。向发包方递交分立、合并申请材料。

(三)发包方审核。发包方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分立、合并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情形及条件,核对提交的合同与发包方存档信息是否一致,核实家庭成员和承包地信息是否准确,确有必要的还需实地现场勘测,分割承包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审核通过的,由理事会会议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关于承包方分立、合并的具体规则讨论同意;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四)审核结果公示。申请审核通过后,将承包方分立、合并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15日,接受成员监督。

(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依托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六)依法登记。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对权属清晰无争议的依法进行登记。

(七)资料归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流程细化。

31.公职人员能否参与延包?

二轮到期延包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为单位,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参与延包,其承包地由户内其他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成员组成的农户继续经营。其他公职人员是否参与延包,由各地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来确定。

32.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维护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应当保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应健全二轮到期延包跨区域协调解决工作机制,人地分离(二轮到期延包前取得承包地与成员身份为不同集体)的,可探索结合集体延包方案由本人出具承诺书形式确定参与延包的集体,充分保障上述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避免“两头空”、防止“两头占”。

33.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保障进城农户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民在城里没有彻底扎根之前,不要急着断了他们在农村的后路,让农民在城乡间可进可退。”应当依法保障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发包方可以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户将承包地自愿交回发包方,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34.如何界定无地农户?

无地农户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且名下没有家庭承包地的农户。包括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取得承包地农户、承包期内自愿放弃承包地农户、承包期内集体新增的农户等。

35.承包期内转让取得土地是否可以延包?

原承包方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仅限于承包期内,转让给受让方的承包地相关权利也不能超过原承包期,承包期满转让合同以及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自动终止,据此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合同终止而无效。

36.承包户内有个别人加入韩国国籍,是否收回变更国籍人员的承包地?

延包是以户为单位,户内个别成员加入韩国国籍,整户承包地不会被收回。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只要与集体建立承包关系的农户还在,发包方就不得因户内成员变化收回或调整土地。取得韩国国籍人员依法丧失中国国籍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不影响所在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延包登记时据实更新户内成员信息,丧失成员身份人员不再作为家庭成员登记,承包地不变。

37.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不能。承包期内,若农户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如户主去世),原由其共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其户内剩余成员共同享有,农户作为承包主体继续存在,农户与发包方建立的承包关系不变,并非继承。例如,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5亩耕地,父亲去世后,母亲和子女可继续承包,不能也无需办理继承手续。若农户家庭整户消亡(所有成员均去世),承包经营权随之终止,土地由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机动地管理,不存在继承问题。承包期内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土地种植的农作物、土地流转租金、征地补偿款中属于个人的部分等),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不受继承人身份限制。

38.聘用制以外的公务员是否取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否具有土地延包资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已经成为公务员(聘用制除外)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中央和我省政策明确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延包。因此,已经成为公务员(聘用制除外)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在具有延包资格。

四、土地处置

39.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妥善处置机动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现行法律政策已明确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出的,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承包到户;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二轮到期延包,机动地应依法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保障无地农户和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40.新增耕地包括哪些土地?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处置?

新增耕地主要通过依法开垦、复垦及土地整理等途径获得。新增耕地应当依法明确土地所有权属和地类,采取确地、确股方式承包到户,优先用于保障无地农户和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农户的承包权益。严禁以发展集体经济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将新增耕地留归集体经营。

41.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把握“确权确股不确地”?

家庭承包地应当坚持确权到户到地为主。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已经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可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继续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农民普遍要求确地到户的,应尊重农民意愿确地到户;已经确地到户的农村土地,原则上应当继续按照确权到户到地的方式延包。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42.家庭承包地确权确股不确地适用条件?

根据《家庭承包地确权确股不确地操作规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承包。

(一)家庭承包地无法查清地块位置的(已有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除外);

(二)家庭承包地因征占、自然灾害毁损等导致集体剩余耕地难以分户承包经营的;

其他特殊情形采取确权确股方式承包,须先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

43.“确权确股不确地”操作流程有哪些?

(一)承包方申请。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至少应载明承包方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采取确权确股方式延包、授权承包方代表全程参加除成员大会以外的承包活动等内容,并经应当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确认,其他家庭成员无法签名的应依法委托代理确认。发包方的延包工作小组根据承包档案审核承包方申请,汇总形成承包方申请信息公示表,在集体经济组织公示15日。

(二)制定方案。延包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摸底和承包方申请情况,按规定起草延包方案,明确延包方式、股权设置、量化办法等内容,在集体经济组织公示15日,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公示修改完善的延包方案应报乡镇政府把关。

(三)方案审批。延包方案按规定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公示15日。

(四)组织实施

1.权属调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等有关规定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共用地块面积、边界四至、空间位置、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形成与现状一致的共用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公示15日。

2.股权量化。依据权属调查结果,结合调查摸底和承包方申请信息公示确定的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及成员信息,科学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总数,按照“量化到户、户内共享”的原则,将共用地块按面积、份额量化给承包方,在集体经济组织公示15日,并由承包方确认。

3.股权登记。根据最终确定的股权量化结果,对每个承包方的股权份额进行登记,建立股权登记簿,记录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股权份额、承包方家庭成员等详细信息,由承包方对股权登记簿进行确认。

(五)签订合同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导入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六)依法登记

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对权属清晰无争议的依法进行登记。

(七)资料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根据各地实际,有些内容会进一步细化。

44.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引导流转当事人充分、平等协商,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明确承包延期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续约事宜,明确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以稳定流转受让方的经营预期,放心增加投入。

45.延包时能否因人口减少收回农户土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坚持延包原则,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因此,延包试点以户为单位,无论承包方户内成员如何减少,只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农户家庭还在,原承包地都要继续顺延,不能调减。

46.独生子女奖励的耕地如何处理?

主要看奖励耕地承包方式,如采取家庭承包,则不应调整收回,应由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继续承包;如以其他方式单独承包,合同到期,由集体组织参照机动地管理。

47.水土流失造成的承包地流失,造成大面积土地减少,延包是否还应纳入发包土地内?

因水土流失大面积减少的土地:先鉴定是否可复垦恢复,能恢复则继续延包;无法恢复的延包时不再纳入发包土地,可通过集体机动地、复垦新增地等予以弥补,无地可调应由集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给予合理补偿,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需依法依规履行决策、报批程序。

五、组织管理

48.二轮到期延包工作机制是什么?

坚持和加强党对延包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市县乡逐级成立工作专班,坚决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专班每半年听取1次延包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乡应结合实际,严格按工作方案,周密实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落实责任。市(州)党委和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和调度监测,试点期间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情况。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稳妥做好延包试点工作。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工作队伍,规范履行延包工作程序,扎实完成试点任务。

49.各级推进延包试点都要承担哪些责任?

制定任务清单,分级明确工作职责。一是省级牵头抓总。指导组建工作专班及专家指导组,协调工作保障,制定解读政策,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统筹指导全省试点工作。二是市级统筹落实。跟踪试点进度,督促任务落实,协调解决跨县域问题,强化对县乡指导督导。三是县级主体主责。制定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地实际的统一政策标准,属地化解信访与矛盾纠纷,统筹推进辖区延包试点工作。四是乡镇组织实施。组织村组按批复方案要求落实试点任务,把关村组延包方案制定,监督民主决策程序履行,宣讲延包政策,调处化解纠纷,指导村组规范推进延包试点。五是村级具体执行。履行发包主体责任,按规程做好成立工作小组、入户摸底核实、针对农户诉求制定延包方案、开展权属调查、签订承包合同、配合完善证书和延包档案归档等工作。

50.延包试点经费如何保障?是否允许收费?

延包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费。

51.如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

应当健全多元调处机制,依法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及时稳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队伍能力提升和条件保障,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工作机制,确保“一般问题不出乡村、重大问题不出县”。要结合延包试点,妥善处置权属地类等历史遗留难题,及时更正漏人漏地、信息错误、地块有误等问题。

52.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延包试点中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农民群众关切。要加强法律政策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解读法律政策,使广大农民全面准确了解党和国家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发现延包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分类研究应对措施,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制定出台政策前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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