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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老人77岁了,在2006年,他用自己的血汗钱在磐石市宝山乡流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的过程中,宝山乡政府一是不给该流转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二是不给流转变更经营权,我有如下疑问想咨询一下,望给予解答:被转让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该不该给予确权?在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变更到受让人名下?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没有办法解决一户家庭在不同经济集体组织拥有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与村社履行了十多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力义务关系的土地应不应该认定村社不知道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流转?应不应该视为村社已认可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
您好:
2006年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和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规定的,转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确权给受让方,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方申请登记颁证的,应当为受让方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