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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打架“问题 咨询 已办结
2022-06-29
农业农村厅有关领导: 为提升收入水平,尽快回归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状态,本人于近日向本地人社部门申报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需求,政策依据《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吉就组〔2022〕2号),但出现了同国家扶贫政策冲突的情况,具体如下: 本人情况:残疾,丧偶,育有二女,为建档立卡脱贫户(原贫困户),享受国家扶贫政策和低保政策,户籍所在地在农村,因陪读原因常住市区,已多年无固定工作。今年6月,本人到常住地办理就业困难认定时,社区工作人员发现本人名下存在村股份合作社股东身份,不符合认定条件,系统无法申报。 本人满足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失业人员等多项申报条件,股东身份为户口所在地乡镇施行的推动脱贫户免费入股,享受收入分红的扶贫政策。但上述文件规定的“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不得申报。”条款,让本人无法享受就业政策。 同时,按照国家防止返贫“四个不摘”(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要求,脱贫政策不得随意撤销,也无法让我撤销股东身份。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台民生政策,同乡政府让脱贫户“被股东”的初衷并行不悖,即让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得到更好保障,但到了具体落实层面,却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作为群众百姓,享受到国家的好政策就是最大的心愿,但如果从职能部门的角度考虑的话,基层人社部门和政府突破哪一项条件都会“挨板子”。因此,我的诉求是:是否可以在不违背“四个不摘”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退出村合作社“股东”方式,让脱贫户寻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就业困难帮扶。或者有没有其他方式让两个政策同向而行,做到“1+1大于2”的政策功效?

您好:

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和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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