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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

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要求,制定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一、组织领导在省阳光工程指导小组统一指导下,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二、认定原则和条件(一)认定原则认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1.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2.贴近农村,方便农民;3.突出重点,合理布局;4.培训单位自愿申报。(二)认定条件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2.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3.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根据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4.培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5.有一定的职业推荐、介绍能力,具有相应的转移就业渠道。三、认定程序(一)发布公告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二)提出申请教育培训单位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索取并填报《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审批表》(见附表),准备相关材料(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资质证明、法人登记证明等)。省、地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三)审查评估1.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建由3-5名专家组成的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成员要熟悉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经验。2.专家评审组按规定标准审查培训单位上报材料。3.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考查评估。(四)审批认定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查评估意见,结合省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择优提出培训基地认定名单,报县阳光工程指导(领导)小组审批。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发文公布认定的培训基地,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被认定的培训基地挂牌,由县统一制作牌匾(样式:《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落款:××县阳光工程办公室)。(五)公布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四、基地管理(一)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二)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在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三)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四)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根据培训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对培训基地认定一次。(五)对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六)对经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基地,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下一年度基地认定申报资格。附表:: 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审批表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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