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文件
吉农市字[2006]305号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业局),委直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06年4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力武器。为了深入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全社会人人学法,人人知法,为正式实施做好准备,特通知如下:一、省农委确定9月23—29日为全省农业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此间,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在全省范围内掀起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高潮。二、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多,涉及面广,农业部门要会同其它部门一起做好宣传工作。省农委由分管主任负责,市场信息处牵头。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任务到科(处),责任到人,使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三、要抓好各级农业部门内部的学习。认真组织系统内的干部职工,尤其领导干部和质检机构的干部职工,深入细致地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掌握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为法律宣贯及实施工作打下基础。四、各地的宣传工作,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务求实效。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网络和印发宣传材料、举办专题讲座等措施开展宣传的同时,也可通过在城市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条幅等方式,营造强烈的普法氛围。另外,还要组织专门队伍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和现场咨询答疑活动,使该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五、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同时积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附件:1、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活动方案2、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日活动方案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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