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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棚膜蔬菜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农园字〔2011〕123号


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棚膜蔬菜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农业(园艺特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继续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推进棚膜蔬菜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31号)要求,扎实推进“百万亩棚膜蔬菜建设工程”,确保全省棚膜蔬菜产业有序发展,高效运行,经省农委、省财政厅研究决定,现就做好2011年全省棚膜蔬菜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项目
根据吉林省百万亩棚膜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2011年省棚膜蔬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棚膜蔬菜产业园区、省级棚膜蔬菜标准园、棚膜蔬菜产业化集群园区。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资源,集聚生产要素,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棚膜蔬菜开发步伐,确保百万亩棚膜蔬菜建设工程取得扎实成效。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建设。新建棚室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吉林、辽源、通化、白山、延边地区及长白山管委会新建园区面积不得少于70亩),集中连片建设,温室比例不低于30%。且符合下列建设标准和管理标准。
    1.建设标准
    (1)选址科学。新建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应在交通便利、地势较高、水源充足、周围无污染源和遮挡物的适宜区,且在10年城市发展建设占地规划之外。
    (2)规划统一。建设单位必须有完整可行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项目建设规划,做到棚式、规格、朝向、用料统一,环境整洁。原则上竹木结构棚室不予补贴。
    (3)基础较好。新建棚膜蔬菜产业园区要做到水、电、路“三通”,各种基础配套设施齐全。
    (4)棚室规范。原则上每栋温室按长度80—100米、宽度7.5—8.5米,每栋大棚按1000—15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地形特殊地区可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增减。
    2.管理标准
    (1)领导机构健全。新建园区所在县(市、区)要成立“百万亩棚膜蔬菜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负总责。
    (2)体系建设完善。申请扶持资金园区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辖区内棚膜蔬菜产业,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每个月辖区内棚室设施建设进度。建立园区生产档案,对投入品进行严格管理,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奠定基础。
    (3)如期完成任务。新建棚膜蔬菜园区所在县(市、区)必须完成年度内建设任务指标,否则取消园区的补助资格。
    (4)保障技术服务。新建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必须配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性问题,不断提高棚室蔬菜生产水平。园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专项培训的优先考虑。
    (二)省级棚膜蔬菜标准园建设。除符合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外,省级棚膜蔬菜标准园应全部为钢制或复合材料为骨架的日光温室,面积达到200亩以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严格执行无公害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推广应用生物防病虫、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等先进生产栽培技术措施。实现集约化生产经营,实现统一品种、统一购药、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标识、统一销售的“六统一管理”。建立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5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有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带动的,开展产品加工、分类包装、品牌销售的可优先立项。
    (三)棚膜蔬菜产业化集群园区建设。除符合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外,当年新建面积在500亩以上,后墙为砖加苯板或保温效果好的复合材料,钢制骨架,冬季可正常进行蔬菜生产的日光温室园区,具备较为完善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能力及技术服务体系,实行产业化的经营模式。提倡在棚膜蔬菜产业化集群园区中配套建立种苗繁育中心,实行标准化育苗服务。
    三、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数量原则上按照吉林、辽源、通化、白山、延边5个市(州)所属县(市、区)及长白山管委会各2个;长春、四平、松原、白城4个市(州)所属县(市、区)不超过5个。
    (一)项目申报材料
    1.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申报书。
    2.棚膜蔬菜产业园区规划图(必须清晰标记建设内容和数据)。
    3.棚膜蔬菜产业园区项目建议书。申报省级棚膜蔬菜标准化示范园区、产业化集群园区建设项目,由申报地农业部门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建立种苗繁育中心的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
    4.地方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文件,安排专项资金或物资的拨付凭证(复印件)。
    5.2010年得到扶持的产业园区,若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新建棚室设施,扩大园区规模,需提供2010年省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园区内已经纳入去年专项资金补贴范围的棚室,今年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初审
    1.项目建设单位从所在市(州)、县(市)农业部门取得空白申报书(也可从“吉林农网”下载)正确填写后,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市(州)、县(市)农业(园艺特产)、财政部门。以上申报材料均以A4纸打印上报,建设图纸要求彩印。
    2.各县(市)农业(园艺特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申报,农业(园艺特产)会同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查并现场核实后,将项目申报材料于4月25日前上报市农委,由市农委审核汇总后于4月30日前报送省农委(3份)、省财政厅(1份)。
    3.延边州各县(市)、各地级市所属区农业(园艺特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申报,农业(园艺特产)会同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查并现场核实后,将项目申报材料于4月25日前上报市(州)农业(财政)部门,由市(州)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4月30日前报送省农委(3份)、省财政厅(1份)。
    4.请各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严格掌握上报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备案。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备案。
    (四)项目建设。各市(州)、县(市)农业(园艺特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备案项目建设,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及检查督促。
    (五)专家验收。2011年10月份,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已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验收。验收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具体验收方法另行下发。
    (六)资金拨付。2011年11月初,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对项目验收结果,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确定补贴资金。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补贴标准
    按照2011年初省级预算安排额度和年度确定的扶持对象,根据棚室建设成本和实际生产情况确定每亩标准补贴基数。
    1.新建棚膜蔬菜产业园区中的日光温室,按标准补贴基数的2—3倍计算。
    2.省级棚膜蔬菜标准园区按标准补贴基数的3—5倍计算。
    3.棚膜蔬菜产业化集群园区按标准补贴基数的4—6倍计算。经省里认定的园区内配套建设的种苗繁育中心,将视种苗繁育能力,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五、资金使用范围
    1.园区内水、电、路的新建及改造工程补贴。
    2.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的购置补贴。
    3.卷帘机、保温被及棚室用小型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
    4.省级棚膜蔬菜标准园区及产业化集群园区资金使用除上述1—3项外,还可用于物化技术设施、标准化生产、种苗繁育中心、品牌注册、产业化经营等费用补贴。
    5.棚室蔬菜技术推广与培训。省里统一组织全省性的大规模集中学习与培训。在棚室设计、育苗、生产、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方面为各地培训技术骨干,确保棚膜蔬菜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6.补县市县的专项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差旅费等与棚室建设、生产、技术培训无关的费用支出。
    六、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园艺特产)、财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组织工作。农业(园艺特产)部门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审核、申报备案、组织建设、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财政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联系人:省农委    杨  明
    电  话:0431―82710343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春杰
    电  话:0431―88550794
    附件:吉林省百万亩棚膜蔬菜建设工程项目申报书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吉林省百万亩棚膜蔬菜建设工程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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