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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的通知

林省农业委员会文件

吉农园字〔2012〕166号


关于加强“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的通知

吉林、延边、通化、白山市(州)农委,人参重点县(市、区)农业(特产、人参)局(办),“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品牌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品牌影响,亟需加强对“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原料来源
    为从源头上保证“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质量,省农业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起,在全省人参主产区开展对人参生产基地进行“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原料生产基地认证工作,并要求“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生产企业,用于生产“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的原料必须来源于经过认证的“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二、强化生产管理
    品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制定“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生产档案,包括:一是原料的来源、质量安全状况和生长年限;二是人参加工过程和生产数量;三是生产标准;四是生产和出厂日期、产品销售去向和数量。
    品牌产品批复后生产企业要加快产品生产,尽快推向市场,确保产品持续稳定供应。对批复后一年内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的品牌产品,取消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资格。
    三、强化质量管理
    品牌产品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每批品牌产品要对生产原料和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不合格原料不允许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允许出厂。省农委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上市产品进行抽检,对1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该产品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资格。
    四、建立“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可追溯制度
    品牌产品通过二维码系统进行追溯。追溯内容:一是原料来源情况,包括基地名称、地点、负责人、联系方式,环境监测报告, 农药使用种类、浓度和次数,肥料使用种类、用量和次数,收获年限等;二是产品生产情况,包括品牌批复时间、产品生产时间、批号、保质期、商标、质量标准等。
    五、强化商标管理
    品牌产品必须有包装、标签和产品合格证。包装上的“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必须与“中国地理标志”和企业商标同时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与“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并列使用,“中国地理标志”在前,位置在左上角,尺寸与企业商标相同。生产厂名下方要印制“吉林省参业协会监制”。包装不符合要求,要及时改正。对不按要求改正的产品,取消该产品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资格。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是专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的产品一律不得擅自使用标识。一经发现,报请工商管理部门追究其侵权行为。
    六、强化市场管理
    “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原则上采取设立专卖店和专卖柜台的形式销售。品牌特许经营企业必须经“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管理委员会授权,可单独或采取自愿联合等方式建立“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专卖店,形成品牌专卖网络,“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品牌产品生产企业要积极支持“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专卖,以统一的折扣价格及时供货。对已有“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专卖店的城市,品牌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得再向其他经销商批发或代销。
    七、统一开展活动
    品牌产品生产企业要积极参与有关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的活动,对无故不参加活动的企业,取消“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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