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具体安排,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为,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原始创新活力,不断规范种业秩序、净化种业市场,努力营造良好的种业振兴环境,推进种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依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22—2023年吉林省农作物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王琦,电话0431-88906204,邮箱zyglc210@163.com;省种子管理总站市场科贾维东,电话0431-87975354,邮箱fyq16360@163.com。
附件:2022—2023年吉林省农作物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2022—2023年吉林省农作物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为,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原始创新活力,不断优化种业发展环境、净化种业市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依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活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具体安排,以中央一号文件、省委一号文件为指导,以新修改的《种子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有关种业监管执法方面的指导意见为要求,以《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为依据,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等机制,利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等方式,加强种业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严查违法线索,严办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种业振兴环境,推进种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加强种业监管执法,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净化种业市场环境,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有效激发种业原始创新活力;进一步加强品种规范化管理,逐步推动建立品种“身份证”,有效降低品种同质化问题。
——省级目标。组织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对部级发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全覆盖,对省级发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省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对省内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开展监督检查全覆盖;对承储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全覆盖;与公检法等部门建立涉种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办理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地市级目标。对辖区种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开展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地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对辖区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开展监督检查全覆盖;认真办理省级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强种业普法宣传,本级发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辖区种子经营门店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辖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完成率达到100%;认真办理省、市级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品种试验审定监管。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绿色通道、联合体等参试品种试验全过程监管,确保品种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品种试验质量的可靠性。依据《国家级稻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和《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修改完善省品种审定标准,确保省级审定通过的品种与国家标准对接。规范开展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依法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对审定年限较长、失去生产使用价值和生产上存在安全风险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逐步撤销审定、退出市场。
(二)加强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对审定(登记)的品种标准样品进行全面清查,对没有向国家标样库提交过品种标样的,及时督促补交标准样品;对规定时限内拒不提交品种标样的,予以撤销审定处罚;确保每个品种审定(登记)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品种标样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推进国家统一建立品种“身份证”,实现“一品种、一名称、一标样、一指纹”,确保品种可追溯管理。
(三)加强春季种子市场检查。在春季种子销售关键时期,采取市县现场检查和省级督查相结合方式,组织全省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一是检查经营主体。重点检查经营的种子是否完成网上备案、是否依法建立和保存经营台账、是否向购种者开具有效凭证、是否存在销售散装种子等违法行为。二是检查种子包装。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重点检查销售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规范。三是检查审定登记情况。重点检查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审定、引入的种子是否备案、已撤销审定的品种是否撤出市场、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登记。四是检查种子质量。随机抽取市场上种子样品,开展常规指标检测。对玉米、水稻种子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玉米种子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五是检查网络销售。重点对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电商进行全面摸排,核查电商门店对销售的种子是否备案,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种子的行为。
(四)加强制种基地花期检查。在制种田花期,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制种基地开展专项检查,尤其要对被举报过的违法制种地块进行重点检查。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省种业企业在新疆、甘肃等省外制种基地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严查未按规定备案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违法行为;同时开展制种基地亲本转基因检测,严查违法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
(五)加强秋冬季企业入库种子质量检查。在秋冬季种子入库和生产加工关键时期,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种业企业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及去向、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排查无标识标签的“白包”种子和包装好的种子,抽取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质量指标和转基因成分检测,严把种子入出库关。省厅将组织冬季企业入库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在历次市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和被投诉举报较多的,或者出现过重大种子案件的企业,尤其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种子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确保储备任务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增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鼓励审定(登记)品种向国家申请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实施品种权保护。各地要积极探索品种权保护执法的方式方法,加快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评判规则。要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品种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种业案件执法查办。各地要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主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协同联动,强化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做法,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举报的问题和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对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种子违法线索,要同步开展溯源调查,一查到底。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及跨区域案件,要及时向涉案地制发协查函,协查地应积极配合,确保所有违法案件都能依法查处。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查处,复杂疑难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由各地请示省厅查办或组织查办。省厅将适时通报各地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遴选发布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加大警示震慑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农业监管执法,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鼓励种业自主创新的核心动力,事关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的成败。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种业市场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属地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管理机制,细化任务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种业监管执法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市县农作物种业监管执法方案请于4月中旬前在各自农业农村局(政府)网站公开。
(二)加强普法宣传。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要面向企业、经营门店、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户及科研单位开展广泛培训和宣传,提高从业者、农民和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企业守法经营、门店依法销售。经营门店要张省印发的《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引导农民购买合法适区的农作物品种。应对春季疫情影响,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新媒体平台和服务热线,积极引导农民科学选种、合法选种;指导农户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虚假宣传,防止上当受骗。
(三)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现代农作物种业创新管理培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培训等,加强种业技术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不断提升种业行政执法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种子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执法工作,规范获取各类证据,妥善留存证据资料,确保证据链完整,准确定案,实施行政处罚。结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结果。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要明确专人,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查处种子案件情况报送到省种子管理总站市场科,由省种子管理总站汇总后报送省厅种业管理处。于12月5日前,各市(州)将全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总结(含典型案例1-2个)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厅种业管理处。
附件:1.种业监管执法年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表
2.种业监管执法年年度监管执法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