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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开具、查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及保存
  (一)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各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其销售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二年。
  (二)农产品收购环节。各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三)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环节。各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督促指导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二、承诺达标合格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
  (一)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摊位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
  三、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畜牧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畜牧)部门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本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接到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问题通报后,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四、监督举报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及其他质量安全相关问题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农业农村部门,12316;畜牧业管理部门,9660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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