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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平台外业调查采样数据审核机构遴选的通知
有关机构:
  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土壤普查工作总体安排,为做好普查平台外业调查采样数据质量审核,确保形成高质量普查成果,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遴选科研教学单位开展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数据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规定,以及国务院三普办关于普查外业工作开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对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平台外业调查采样数据进行审核。包括外业调查采样数据省级审核和国家审核退回样点的整改审核。
  二、审核内容
  对上传到平台的外业调查采样数据完整性、代表性、规范性性进行审核。
  (一)采样拍摄审核。包括景观照片、混样点照片、技术领导工作照、土样混合照片、土壤容重样采集照片、水稳性大团聚体采集照片和采样视频等。
  (二)立地条件审核。包括基本信息、土壤类型、地表特征、成土环境、土地利用、特色农产品、土地利用等。
  (三)釆土量审核。样品采集数量及重量等。
  (四)现场质控审核。包括质检人员信息、质控信息、指导信息等。
  (五)存疑数据纠正。对缺失、错误、存疑数据及时发现并驳回,指导普查县修正,直至审核合格,上传至国家平台。
  (六)退回数据改正。对国家平台退回数据,指导普查县核实、纠正和整改,直至合格。
  机构应按时、高质量完成数据审核任务,并按照省土壤普查办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三、机构资格能力要求
  (一)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软件条件和硬件条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技术条件
  1.技术能力。项目团队应拥有科研、教学和推广领域多年从事土壤学或植物营养学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至少10名,由5年以上土壤方面工作经历、副高级以上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他专家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数据审核专家要熟悉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掌握数据审核方法及工作要求,并有实际工作经验。
  2.技术条件。审核人员应熟悉吉林省土壤状况,掌握土壤类型、地形地貌、成土母质等专业知识,熟悉吉林省土壤类型分布和环境特性,了解吉林省农业生产情况,熟悉各地作物生产条件、产量、施肥结构和施肥量等情况。机构应具有最新吉林省遥感影像图、卫星高分图等资料,能够结合判定普查点位地形地貌和环境信息符合性。
  3.工作业绩。机构近5年内承担过国家级、省级耕地质量调查、盐碱地调查、土壤普查等工作。提交业绩佐证材料。
  四、筛选步骤
  (一)自愿申请。凡符合本通知普查点位数据审核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单位,可填写《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数据审核机构申请书》(附件1),向省土壤普查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评审。省土壤普查办采用资料审查方式,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从人员队伍、技术能力、工作业绩、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符合性确认和综合打分。
  (三)择优选定。省土壤普查办根据审查评审情况择优选定审核机构,公示期无异议则签订协议,开展数据审核工作。
  五、时间安排
  2024年5月7日前,申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平台外业调查采样数据审核机构申请书》填写上报工作。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含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相应纸质材料一份送到指定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6152号,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
  省土壤普查办组织专家完成审核机构资料审查评审。省土壤普查办优选确定审核机构并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签订协议,开展数据审核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选定单位应能够按期保质完成数据审核工作,对审核质量和超期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核质量要求。外业调查采样数据完成省级审核并通过国家平台审核,视为审核合格。
  联系人:朱健菲,联系方式:0431-85953961,电子邮箱:jlstfjcpj@163.com。
  附件: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平台外业调查采样数据审核机构申请书
  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代章)
  2024年4月22日
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平台外业调查采样数据审核机构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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