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志海 性别: 男 年龄: 42岁 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镇※※※村三社
你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于2020年10月13日15时左右,我站执法人员在滴台村三社附近水域巡查时在船号为吉云渔20087的渔船上查获违法网具一具,发电机一台;网具内有未清理干净的渔获物,经调查,为王志海所有。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份1页
2、现场照片3张
3、《询问笔录》1份3页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已违反《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鱼叉、鱼罩、土簗子、冰板张网、密缝箔、地笼、快钩、搬罾网等渔具捕鱼。”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毒鱼方法捕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渔获物中幼鱼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