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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管理站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图渔罚〔202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郎百利 男 汉族 57岁 身份证号码:222425……2035 住址:吉林省珲春市※※※乡※※※村4组

  (当事人称谓): 郎百利

  你(单位) “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5月21日15时至16时,在图们江干流河口江段禁渔期违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 笔录、图片资料、摄像资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三十条之规定,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600元并暂扣内陆渔业船舶证书3个月。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管理站 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珲春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图们江边境渔政管理站(处罚机关印章)

                        2020年5月29日

  处罚机关地址: 延吉市大宇路157号

  联 系 电 话: 0433-2668177 邮政编码: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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