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朴*协 男 朝鲜族54岁 身份证号222425……1810 住址:吉林省珲春市※※※村
(当事人称谓):朴*协
你(单位)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10月14日9时至10时,朴承协在禁渔期内到图们江干流抽水站附近违法捕捞。事实清楚,并有笔录、视频截图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珲春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2021年10月27日
处罚机关地址:延吉市大宇路157号
联 系 电 话:0433-2668177 邮政编码:1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