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李*河 男 汉族 58岁 身份证号码222404……0414
住址:珲春市※※※村
王*岩 男 汉族 33岁 身份证号码:220721……1416
住址:珲春市※※※小区※※※号
赵*昕 男 汉族 33岁 身份证号码:220283……4219
住址:珲春市※※※小区※※※号
李*河、王*岩、赵*昕:
你(单位)无证非法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0月17日在图们江干流白石沟附近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 询问笔录、违法照片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一千五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或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珲春市 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2021年11月1日
处罚机关地址: 延吉市大宇路157号
联 系 电 话: 0433-2668177 邮政编码: 1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