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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图渔罚〔2022〕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姜昌极 男 朝鲜族 66岁 身份证号码:222424####5117 住址:吉林省珲春市龙

  (当事人称谓):姜昌极

  你(单位)无证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0月15日2时在珲春市荒山村段图们江上无证非法捕捞,有询问笔录、图片资料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 笔录、图片资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一千五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珲春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处罚机关地址: 吉林省延吉市大宇路157号 邮编: 133000

  联 系 人: 张青华 电话: 0433-266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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