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志宝 性别: 男 年龄: 50岁 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村
你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于2023年5月25日18时20分左右,在头道沟沟口附近水域使用灯光网进行违法捕捞,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发现。现场查获灯光网1张、灯架1个。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份1页、现场照片4张、《询问笔录》 1份2页、灯光网1张、灯架1个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毒鱼方法捕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渔获物中幼鱼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毒鱼方法捕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渔获物中幼鱼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灯光网1张;
2、没收灯架1个;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2023年8月21日
处罚机关地址: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502号
联系电话:0439-3323532 邮政编码:13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