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连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建议》(W143号)收悉后,我厅高度重视,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分别征求了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农业现代化建设”建议
对于提案提出的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和积极把小农户改造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建议。省农业农村厅通过政策引导,加强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提高小农户参与、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一是出台了《关于大力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农办〔2021〕7号),提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探索“村两委+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等发展模式。二是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监测工作中,把带户能力作为一项重要指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带户能力。
二、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建议”
对于提案提出的拓宽融资来源、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示范创建和典型推介等建议。一是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将信用评价等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金融机构,逐步纳入金融机构贷款“白名单”,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2021-—2022年,分别统计新型农业主体秋粮收购、备春耕期间融资需求,提供金融机构,为主体缓解融资压力。二是省农业农村厅与人民银行长春支行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吉林省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接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模式,设计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投入力度。三是解密农村土地确权数据,移交相关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搭建平台,创新产品。四是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落实农业农村部“耕耘者”振兴计划,拟于2022年组织乡村治理骨干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各7期。截至2021年底,全省累计发放宣传单和公开信286万份,宣传读本24万余册,悬挂宣传条幅8万余条,将每年7月固定为合作社法律宣传月。通过“理论授课+基地实践培训”相结合方式,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895期,培训10多万人次。开展青年农场主赴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开展学习交流活动6批139人次,省外实训2100人次,省内培训7940人次。五是持续开展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和省、市、县示范家庭农场三级联创,截至2021年末,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880家,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4840家。六是开展宣传推介,省农业农村厅定期组织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荐申报典型案例,2021年,四平市铁西区永信农民专业合作社、集安市花甸镇王德利家庭农场、榆树市老董家生态家庭农场被认定为第三批全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七是支持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立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农业公司。支持农民提高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同时,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关于“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建议
对于提案提出的搭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服务平台、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台账、宣传政策法规等建议。一是省农业农村厅与中邮吉林公司、中化吉林公司签定协议,在农资供应、植保服务、邮储信贷、邮政物流等方面为主体提供服务。多次组织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活动。二是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省农业农村厅每年统计一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信息,形成统计年报并上报,及时更新名录系统。三是省农业农村厅将每年7月定为法律宣传月,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政策法规,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防范以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由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四是畅通农业经营主体进出通道。持续深化农业企业开办“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简化注销流程,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开办、注销登记便利化。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政协的大力支持和关怀下,全面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推动我省农业提质增效。
联系人:杨泽众,电话:0431-8890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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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