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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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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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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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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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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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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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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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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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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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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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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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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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经营组织、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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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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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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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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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修订通过)第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七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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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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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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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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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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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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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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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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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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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内农作物种子的检疫证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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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大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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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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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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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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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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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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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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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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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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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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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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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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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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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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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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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驾驶证管理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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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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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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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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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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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第三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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