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指南)》《2024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项目实施方案(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项目落实,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支持作用。各市县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要加强与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沟通,于2024年9月23日前将方案上报省级备案。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3日
吉林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
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目标
聚焦一家一户小农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因地制宜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托管等服务模式,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要素导入农业生产,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引领带动全省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加快发展。2024年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不少于385万亩(详见附件1)。
二、实施区域
选择2023年粮食产量5亿斤以上的公主岭市、榆树市、农安县、梨树县、前郭县、扶余市、长岭县、德惠市、双辽市、九台区、乾安县、伊通县、洮北区、舒兰市、东丰县、磐石市、桦甸市、梅河口、蛟河市、敦化市、东辽县、双阳区、柳河县、辉南县、宁江区、永吉县、镇赉县、大安市、通榆县、洮南市、汪清县等31个产粮大县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县抚松县,落实中央项目。
三、补助对象
项目县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项目县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5.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上其它条件,供销系统的服务主体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四、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标准。项目县要根据当地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
(二)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农业生产环节实施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县按服务合同实际服务量和补助比例进行补助。项目县要根据自身条件,认真研究确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同一县(市、区)域内,相同作物、相同环节的服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应统一。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五、实施要求
(一)聚焦服务小农户。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项目任务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服务。项目县可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补助上限等作出规定,防止政策垒大户。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聚焦服务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鼓励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项目县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关键薄弱环节进行补助,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项目县要研究制定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区域指导性服务价格,及时向社会发布。推广使用全省标准服务合同文本,加强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服务合同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干扰市场机制,补贴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要防止个别服务主体形成价格垄断,发生价格欺诈,切实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完善服务主体名录。完善县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报省级备案。项目任务实施县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六、监管措施
(一)科学制定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可参考附件2),根据省级项目指南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支持重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上限、监管措施等,制定好本级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
(二)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三)强化项目管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供销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安排的项目任务,对资金分配、主体遴选、服务成效、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日常管理等负责。要成立项目验收组,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验、走访查询、电话回访、监测数据证明等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调度、指导和抽查农民合作社、服务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县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解读惠农政策,将项目方案、实施内容、主体遴选条件和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到项目所在的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信息监测。项目县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积极探索将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已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项目县,要强化监测数据在过程监管、质量监控、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和运用。没有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项目县,要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引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加快建立服务监管平台步伐,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五)强化绩效管理。项目县要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数据资料录入情况作出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谁安排项目任务、谁负责绩效评价”原则,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等。项目县要按时报送实施方案、项目备案汇总表、绩效自评材料和项目总结。相关数据材料同步填报上传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留存归档。
联系人: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于雷 0431-88915735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清单
2.县(市、区)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样式)
3.吉林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